第一章 比价公告
一、投标邀请
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对公司废气有组织排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比价采购,邀请国内符合资格承包商参加报价。
二、比价范围
废气有组织排放项目:
- 钟罩炉废气排放
- 500KG炉除尘系统排气(排烟管底部采用变径缓冲结构,减少基础施工)
- 6T感应炉真空系统排气
- 等离子焊箱真空系统排气(排烟管底部采用变径缓冲结构,减少基础施工)
- 4台真空自耗炉真空系统排气
- EB炉真空系统排气
- 原残清洗线废气排放(排烟管底部采用变径缓冲结构,减少基础施工)
供货范围包括:承包商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量,考虑沿程阻力及风机设计,设计排烟管道、安装。
报价要求:一是采取总包形式,包括设计、采购及安装。
二是采取设计、安装,甲方提供材料。
按照以上两种形式分别进行报价。
三、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 | 报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能力提供安装的承包商; |
其他要求 | 报价人股东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铝集团禁止与干部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规定》。见附件《承诺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及代理商报价。 |
注:报价人须在报价文件中提供上述条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有权否决其报价。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4.1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9月27 日- 2020年9月30 日 14:00 前;
开标时间:2020年9月 30 日14:00时。
4.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本次比价采用电子报价方式。
报价单及技术文件等报价文件加盖公章后,扫描件上传至投标邮箱:
zlsj_zb@126.com (不接受信函)。
报价文件名称需加注:报价单位名称、中铝沈加废气有组织排放项目投标。
4.3报价文件请注明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并保持电话畅通,开标时将核实报价情况,因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4.4逾期未进行报价或者未按照比价文件要求报价的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五、评标及合同授予标准
5.1 报价人根据投标报价和比价技术文件响应情况,综合考虑报价人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将最大限度满足比价文件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5.2报价人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六、联系方式
比价人: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58号
联系人:装备能源中心:董英俊 电话:15382088917
薄健 电话:15382088892
招标办: 门林 电 话:17072472257
邮 箱:zlsj_zb@126.com
第二章,供货要求
1、技术要求:
使用条件: 现场设备系统废气有组织排放。
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并且高于房檐2m。
功能要求:充分考虑沿程阻力,保证排放通畅,排烟管支架及拉锁固定可靠,厂房屋顶采取防渗漏措施。
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等问题,报价人必须在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解决,一切费用由报价人负责。如属报价人责任,采购人有权向报价人提出索赔或退换货。
3.施工地点及工期:
3.1施工地点:中铝沈加现场。
3.2施工工期: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20天。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地点:苏家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就沈加公司废气有组织排放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废气有组织排放项目:
钟罩炉废气排放
500KG炉除尘系统排气
6T感应炉真空系统排气
等离子焊箱真空系统排气
4台真空自耗炉真空系统排气
EB炉真空系统排气
原残清洗线废气排放
2、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内完成施工。
4、验收标准及方法:
4.1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质量保质期:交货后12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
6、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支付预付款30%,安装完成后支付60%合同款,质保期后支付尾款,乙方开具全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
7、违约及索赔
依据合同法执行。
8、合同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方须出具书面信函,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9、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书面技术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此合同传真件作为要约使用,实际履行以双方签字、加盖合同章的原件为准。
13、执行廉政准入制度:凡是由乙方对甲方的廉政建设工作造成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4、本合同自签订后生效,质保期结束后合同终止。
1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单位名称: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 |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58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汤 勇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开户银行:农行苏家屯支行 | 开户行: |
帐 号:061 150 010 400 223 52 | 帐 号: |
税 号:912 101 117 464 535 674 | 税 号: |
电 话:024-31387336 | 电 话: |
传 真:024-31387347 | 传 真: |
行 号:103221011506 | 行 号: |